光伏企业或失去美国市场
根据美国商务部裁定结果,中国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倾销幅度为18.32%至249.96%,还裁定中国输美的此类产品接受了14.78%至15.97%不等的补贴。
与5月份的初裁相比较,此次终裁结果中的反倾销税率由31.14%下调至18.32%,最高幅度不变,仍为接近250%。而反补贴税率则增加逾10个百分点,远远高于初裁的2.9%至4.73%。
按美方贸易救济程序,除美商务部外,此案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根据目前进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定于11月下旬作出终裁。若再作出肯定性终裁,即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此类产品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相关产品征收“双反”关税,那么,我国光伏电池及组件产品出口美国市场将非常困难。
我市涉案产品超3000万美元
据了解,我市共有4家企业涉案,其中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浙江久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索拉贝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积极参与了应诉,并在初裁中获得了31.18%的平均税率。此次终裁,我市应诉的3家企业均获得25.96%的反倾销平均税率和15.24%的反补贴税率。
市商务局公平贸易处人士介绍,我市光伏产品出口市场以欧盟为主,约占70%的市场份额,而美国市场相对较小,大约占15%。2012年1月至8月,我市出口美国涉案光伏产品3023万美元,占我市光伏产品出口总额的14%。
尽管如此,美商务部的终裁结果仍然对我市光伏企业打击不小,若按照目前的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征收“双反”关税,我市光伏企业的产品基本上失去了国际竞争力,再出口美国市场已非常困难。
不过,相比美国“双反”案,我市光伏企业更担忧终裁结果对欧盟“双反”调查带来的“多米诺效应”,因为欧盟已敲定美国作为替代国来评估光伏产品成本,而欧盟市场占我市光伏产品出口份额的70%左右。
企业该如何应对美“双反”案
虽然我市光伏企业对美商务部的终裁结果非常不满,甚至难以接受,不过,令人稍许安慰的是,终裁并未封堵初裁时的一个双反“漏洞”,即输美组件如果所使用的电池片原产地为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将不被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也就是说,美国“双反”针对的是原产地为中国的光伏产品,企业可以在境外设厂生产电池或采购国外电池,然后在国内组装再出口,利用这一技术漏洞减少美国“双反”带来的出口利润损失,规避高额的“双反”税率。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裁决存在这一技术性漏洞,可能导致不少光伏企业投资境外地区,这样虽然成本增加不少,但也比征收高额关税好,至少企业可以生存,未来一段时间,光伏行业或现境外投资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