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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年末出台重磅文件 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意义何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04  浏览次数:813
核心提示: 2月2日讯 年末岁尾,光伏产业迎来利好。2014年12月31日,工信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月2日讯 年末岁尾,光伏产业迎来利好。2014年12月31日,工信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此文在光伏圈引起了轩然大波,可以说是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重磅文件,对于2015年光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何国家工信部在辞旧迎新之际出台这个文件?对于2015光伏业的发展具有哪些利好,我们又该如何理解。下面,笔者结合光伏业的实际,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

  《意见》出台正当时

  有人问,不早不晚,国家工信部却在羊年的最后一天出台这个文件,国家工信部缘何在此时出台该文?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说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对近年来光伏业的大起大落做个简单的回顾吧。

  先让我们回到2010年年初,当时一股投资热潮在神州大地蔓延,主要集中在硅片、电池片、组件等光伏下游产业。投资热带来了产能的过剩,而产能过剩必然带来价格战,随着2011年上半年,扩张产能集中投产后,全行业很快陷入恶性价格战,而价格的一降再降引来了国际市场的风波,并在2012年引发美国、欧盟的“双反”。光伏行业贷款扩张产能后,没过几天好日子,就进入了连续5个季度的亏损。到2013年年底,行业内龙头企业的负债率在80%至85%之间,个别企业甚至达到90%以上。市场上的供需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产业发展的改变,市场自发调节带来了近年来的破产、兼并、重组,市场并购不断。2014年年底,美加等国再次发起新一轮的贸易壁垒,国际市场出口因此受阻;以上种种因素令我国光伏业被困在了一个囚笼里,不能自拔。大量企业难以为继,很多大企业都走向了破产,怎么办,唯有进行变革、重组、整合,才会有新的出路。

  由此看来,国家工信部在羊年的最后一天出台这个文件是有其复杂背景的。竞争加剧是推动并购出现的关键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政府、企业和市场应接不暇,信息失灵,直接导致生产过剩。企业要想在世界范围内参与竞争,就必须结盟开辟市场,以重组削减成本,从而提高效率。而企业的兼并重组,尤其是并购,则是应对竞争激烈而效益下滑的好办法。

  企业的并购目的在于改变和理顺市场供需关系的秩序,实现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从而获得最大利润。因而,在当前光伏业遭遇多种不利因素的情况下,国家工信部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正当其时!

  其实,近年来,随着光伏业的萎靡不振、资金链的断裂,光伏业相互兼并早已出现,破产并购重组实常发生,只不过是零零星星的,未引来我们的极大关注而已。但笔者相信,《意见》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光伏业的兼并重组。2015年,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破产并购、兼并重组将成为市场的热词,企业破产并购兼并将成为新常态。可以想象,政策效应一旦显现,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并购浪潮将愈演愈烈。同时,兼并重组年将会出现一些新特点和新动向。

  未来几年,中国光伏企业并购将呈现出五大趋势。一是企业兼并重组尤其是并购将与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密切相联。二是并购相关的环境将得到不断改善,并呈现出愈加宽松的态势。三是企业强弱、强强联合等多种形式并存,股权置换、承担债务、剥离不良资产将成为主要手段,所占比重将不断增加。四是兼并重组尤其是并购规模急剧扩大,不仅涉及金额不断上升,并购方式也将从横向到纵向再到混合的步骤发展。五是跨区域兼并重组成为主流。甚至会有全国性甚至全球性的兼并重组,国际化企业并购活动将出现。

  《意见》对2015光伏业的发展利好何在

  从工信部的《意见》内容来看,文件对2015光伏业的发展利好是:

  一是《意见》对于光伏业走出困境具有重要作用。如今,光伏似乎度过了最艰难的阶段,市场企稳回升势头明显,业内外看好着多于看空。但纵观羊年发展的轨迹,依然是在曲折中上行,诸多困难依然制约光伏发展。双反调查、新一轮贸易壁垒等因素依然不减;国内经济增速趋缓、技术依赖进口、行业产能过剩,融资难、成本高,效益低,企业亏损、债台高筑等等难题日日在缠绕着光伏。正如哈姆雷特的那句经典独白: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问题。

  怎么办?作为国家这个层面来说,是想法设法把光伏振兴起来,光伏企业只有通过兼并重组,才能彻底摆脱困境,做优做强。兼并重组是实现企业做大做强的便捷途径。通过兼并重组,企业可以超常规发展,充分利用土地、人才、技术等发展要素,在有效整合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实现低成本、高效率扩张,被兼并企业也可以摆脱在大企业夹缝中求生存的压力和困境,赢得新的机遇和空间。实践也证明,兼并重组是光伏彻底摆脱困境的主要途径。一些处于困境中的光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重新获得了生机。

  二是《意见》将促进光伏业的转型升级和提高产业集中度。《意见》指出,利用全球产业调整机遇,采取综合政策措施,优化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引导我国光伏产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兼并重组将有效地提高产业集中度。

  多个行业实践也证明了这一论据。一方面,通过并购可发挥企业市场的规模效应,提高市场集中度;通过并购可以针对不同的市场进行专门的生产和服务,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可集中足够的经费用于研究、设计、开发和生产工艺改进等方面,迅速推出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另一方面,通过并购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补充和调整,以达到最佳经济规模,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并购也使公司有条件在保持整体产品结构的前提下,集中在一个地区工厂中进行单一品种生产,达到专业化水平;并购还能解决专业化生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每个生产过程之间有机地配合,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此外,公司规模的扩大使得其融资能力大大提高。

  三是《意见》将有助于我国光伏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多年的经验表明,通过并购重组可以有效地加快培育产业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众所周知,跨国公司培育核心竞争力有两种途径:一是在跨国公司内部通过长期的自身知识积累学习,逐步培育起来;二是从通过外部并购具有核心竞争力或具有相应资源的企业,经有效重组、整合而得。与自我发展构件企业核心竞争力相比,并购具有时效快、可得性和低成本等特点。尽管要完成从搜寻对象到实现并购、进行资源重组,但比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是要快得多;对于那种大企业公司需要的某种知识和资源专属于另一企业时,并购就成为跨国公司获得这种知识和资源的唯一途径。

  四是《意见》将加快光伏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购并是社会成本相对最低的一种扩张方式。积累或再投资方式的扩张,如果不以产品消费市场的同步增长为前提,必然会造成产品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淘汰掉其中一批企业,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业内领导扩张的企业也会造成损失。创造性地使用并购(M&A)行为,可增进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调整成一个最优化的结构;使优势企业获得迅速膨胀,实现企业的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最佳结合。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活动,可以形成与国外大企业抗衡的大集团,更好地吸引外国投资,与外国大企业达成更大的协议,合作更大的项目;从一定意义上讲,产业发展是通过结构的规律性调整和转换而实现的。在结构调整中,通过技术进步、产业转换、企业扩张、体制和组织创新,一方面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从而为产业发展提供动力。

  五是《意见》将为光伏企业创造新的市场机会。购并可以把收购方主要竞争对手吃掉,以降低产业竞争激烈程度。如果业内主要企业进行内部积累或直接投资,会给其它企业带来压力,如果业内其它企业纷纷仿效,该行业势必面临一场“加速扩张”的竞争。若一家企业的内部扩张引起竞争对手的联合,更是得不偿失的事。因此,在竞争对手联合前兼并掉其中强有力的一家或几家,就可以减轻企业经营上的压力。一方面,企业通过并购可以迅速获得新的市场机会,再不增加行业生产能力的情况下达到临界规模。通过接管一家公司可以立即利用现成的当地供应商与顾客网络,并获得相应的技能。这种信息、本地化优势对于大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并购能够给企业带来市场权力效应,在具有寡占特征的市场,追求市场力量和市场支配地位也是进行并购的推动力量。

  通过横向并购活动大企业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凭借竞争对手的减少来增加对市场的控制力;大企业的纵向并购可以通过对大量关键材料和销售渠道的控制,有力地控制竞争对手的活动,提高企业所在领域的进入壁垒和企业的差异化优势。此外,通过并购产生协同效应,提高产业效率。追求协同效应可以是静态的(如某一时点上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也可以是动态的(如加强创新)。前者包括:管理资源的整合,如合并后办公设施与人员的减少;利用彼此的营销和分销网络来增加收入;采购协同,即加强讨价还价的实力;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导致成本下降;避免重复进行生产、研发或其它活动。动态协同可能涉及到互补性资源和技能的配合,以提高跨国公司的创新能力,从而对销售额、市场份额和利润产生长期的积极影响。对于竞争压力强、价格下降、生产能力过剩的行业,动态协同的作用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

  但在看到这些有利因素的同时,我们也应理智地要看到弊端与风险所在:如企业规模并不决定一切,有时无限制扩大企业规模,反而会限制企业的效益进而影响到产业的效益。还有仅仅为了并购,忘了建立企业的价值观体系,忽视日常经营而把主要精力用于并购活动,一旦公司业绩下滑,就会对企业长远发展造成影响。加上并购可能会带来剧烈的人员流动,用户忠诚度的下降。如果缺乏对企业之间文化的了解,还会造成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文化的隔阂。为此我们必须全面、完整地学习意见精神,正确认识与处理好规模经济与经济规模之间的关系、资本运营与生产经营的关系以及并购与消化整合的关系,还要正确处理并购中企业意愿与政府行为的关系。企业并购不是资产的简单位移,也不是资产的零乱拼凑,它是在新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的统一下,发挥并购双方资产协调组合的最大功效。通过企业并购,达到企业资产重组,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因此,企业并购要减少政府行为,不要拉郎配,要按照市场发展规律,本着自愿、自由、自信的原则,实现企业间的优化配置和互惠互利。政府要对企业并购后果有所准备,不能简单地一并了之,大企业是创造的,并非买来的。现今许多企业并购只强调表面的市场规模,而不是并购企业之间的实际融合,因而企业合并往往会产生令人失望的结果。相关政府部门应该通过法规形式对中介机构行为及其职责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同时也应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通过市场行为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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