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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0  浏览次数:405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简称《大气十条》和《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简称《大气十条》和《实施细则》),指导能源行业承担源头治理和清洁能源保障供应的责任,特制定《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施策、限期完成”的原则,加快重点污染源治理,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着力保障清洁能源供应,推动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显著降低能源生产和使用对大气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能源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目标

  近期目标: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1.4%,天然气(不包含煤制气)消费比重达到7%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重点城市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中期目标: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天然气(不包含煤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9%以上,煤炭消费比重降至65%以下;全国范围内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逐步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和山东省接受外输电比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远期目标: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和总量控制取得明显成效,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转变不断深入,以较低的能源增速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形成清洁、高效、多元的能源供应体系,实现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治理重点污染源

  (三)加大火电、石化和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力度

  任务:采用先进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实施在役机组综合升级改造;提高石化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催化裂化装置安装脱硫设施,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原油成品油码头进行油气回收治理,燃煤锅炉进行脱硫除尘改造,加强运行监管。

  目标:确保按期达标排放,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火电、石化企业及燃煤锅炉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措施:继续完善“上大压小”措施。重点做好东北、华北地区小火电淘汰工作,争取2014年关停200万千瓦。

  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所有燃煤电厂全部安装脱硫设施,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现有燃煤机组进行除尘升级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所有石化企业催化裂化装置安装脱硫设施,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加强生产、储存和输送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燃煤锅炉现有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火电、石化企业和燃煤锅炉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排放不达标的火电机组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电网企业不得调度其发电。

  2014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完成石化行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基本完成天然气替代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在气源有保障的条件下,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基本完成炼化企业燃煤设施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范围内,除列入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的项目外,不再安排新的炼油项目。

  (四)加强分散燃煤治理

  任务:全面推进民用清洁燃煤供应和燃煤设施清洁改造,逐步减少京津冀地区民用散煤利用量。

  目标:2017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基本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清洁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措施:建设区域煤炭优质化配送中心。根据区域煤炭资源特点和煤炭用户对煤炭的质量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全密闭煤炭优质化加工和配送中心,通过选煤、配煤、型煤、低阶煤提质等先进的煤炭优质化加工技术,提高、优化煤炭质量,逐步形成分区域优质化清洁化供应煤炭产品的布局。

  制定严格的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加快制定优质散煤、低排放型煤等民用煤炭产品质量的地方标准,对硫分、灰分、挥发分、排放指标等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不允许销售和使用。推行优质洁净、低排放煤炭产品的替代机制,全面取消劣质散煤的销售和使用。

  强化煤炭产品质量监管。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标识,无标识的煤炭产品不能销售和使用。质量监督部门对煤炭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达不到相关标准的煤炭不允许销售和使用。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等企业必须生产和出售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

  加强对煤炭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环保监督。各种煤堆、料堆实现全密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加快运煤列车及装卸设施的全封闭改造,减少运输过程中的原煤损耗和煤尘污染。在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严查劣质煤销售和使用,加强对煤炭加工、存储地环保设施的执法检查。建立煤炭管理信息系统,对煤炭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实现动态监管。

  推广先进民用炉具。制定先进民用炉具标准,加大宣传力度,对先进炉具消费者实行补贴,调动购买和使用先进炉具的积极性,提高民用燃煤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三、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五)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任务:适应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能需求的前提下,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推行“一挂双控”(与经济增长挂钩,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双控制)措施。做好能源统计与预测预警,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引导全社会科学用能。

  目标: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保障体系和社会氛围基本形成,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的比例大幅提高,能源资源开发、转化和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措施:按照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各地区分解目标的落实工作,有序推进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全国能源统计普查,加快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能源消费监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并及时调控各地区和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和用电量等指标。总结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经验,适时启动能源需求侧管理试点。

  2015年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的10个地级市启动能源需求侧管理试点工作,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能源需求侧管理试点。

  (六)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任务:结合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要求,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制定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压减无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分散或直接燃煤,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目标:到2017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净削减煤炭消费量分别为1300万吨、1000万吨、4000万吨和2000万吨。

  措施:提高燃煤锅炉、窑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整治无污染物治理设施和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窑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工程建设,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聚集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到2017年底,天津市燃煤机组装机容量控制在1400万千瓦以内,河北省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启动淘汰20万千瓦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

  四、保障清洁能源供应

  (七)加大向重点区域送电规模

  任务:在具备水资源、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的煤炭富集地区建设大型煤电基地,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加大向重点区域送电规模,缓解人口稠密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压力。

  目标:到2015年底,向京津冀鲁地区新增送电规模200万千瓦。到2017年底,向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域新增送电规模6800万千瓦,其中京津冀鲁地区4100万千瓦,长三角地区2200万千瓦,珠三角地区500万千瓦。

  措施:在新疆、内蒙古、山西、宁夏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按照最先进的节能环保标准,建设大型燃煤电站(群)。在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前提下,推进鄂尔多斯、锡盟、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准东等9个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千瓦级现代化大型煤电基地建设。

  采用安全、高效、经济先进输电技术,推进鄂尔多斯盆地、山西、锡林郭勒盟能源基地向华北、华东地区以及西南能源基地向华东和广东省的输电通道建设,规划建设蒙西~天津南、锡盟~山东等12条电力外输通道,进一步扩大北电南送、西电东送规模。

  华北电网部分,重点建设蒙西至天津南、内蒙古锡盟经北京、天津至山东、陕北榆横至山东、内蒙古上海庙至山东输电通道,加强华北地区500千伏电网网架,扩大山西、陕西送电京津唐能力,进行绥中电厂改接;华东电网部分,重点建设安徽淮南经江苏至上海、宁夏宁东至浙江、内蒙古锡盟至江苏泰州和山西晋东至江苏输电通道;南方电网部分,重点建设滇西北至广东输电通道。

  (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

  任务:督促炼油企业升级改造,拓展煤制油、生物燃料等新的清洁油品来源,加快推进清洁油品供应,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目标: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措施:制定出台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国内已有炼厂升级改造,根据市场需求加快新项目建设,理顺成品油价格,确保按时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加强相关部门间的配合,对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进行全过程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拓展新的成品油来源,发挥煤制油和生物燃料超低硫的优势,推进陕西榆林、内蒙古鄂尔多斯、山西长治等煤炭液化项目以及浙江舟山、江苏镇江、广东湛江等生物燃料项目建设,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供优于国V标准的清洁油品。

  2015年底前,燕山、天津、大港石化等炼厂完成升级改造,华北石化完成改扩建,向京津冀地区供应国V标准汽柴油2300万吨以上;高桥、上海、大连、金陵石化完成升级改造,镇海、扬子等炼厂完成改扩建,向长三角地区供应国V标准汽柴油4100万吨以上;广州、惠州、茂名等炼厂完成升级改造,同时加快湛江、揭阳以及惠州二期等炼油项目建设,向珠三角地区供应国V标准汽柴油2200万吨以上。加快河北曹妃甸,洛阳石化、荆门石化以及克拉玛依石化改扩建等炼油项目建设,以满足清洁油品消费增长需要,2017年底,全国范围内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九)增加天然气供应

  任务:增加常规天然气生产,加快开发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推进煤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加快主干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储气和城市调峰设施建设;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先保障民用气、供暖用气和民用、采暖的“煤改气”,有序推进替代工业、商业用途的燃煤锅炉、自备电站用煤。

  目标:2015年,全国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2500亿立方米。2017年,全国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3300亿立方米。

  措施:着力增强气源保障能力。提高塔里木、鄂尔多斯、四川盆地等主产区产量,加快开发海上天然气;突破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规模开采利用技术装备瓶颈,在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水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推进煤制气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国际能源合作,积极引进天然气资源。到2015年,国内常规气(含致密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和进口管道气供应能力分别达到1385亿、65亿、100亿、90亿和450亿立方米,长期LNG合同进口达到2500万吨;到2017年,国内常规气(含致密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和进口管道气供应能力分别达到1650亿、100亿、170亿、320亿和650亿立方米,长期LNG合同进口达到3400万吨。

  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建设陕京四线、蒙西煤制气管道、永清-泰州联络线、青宁管道等干支线管网以及唐山、天津、青岛等3个LNG接收站。建成中亚C线、D线及西气东输三、四、五线等主干管道,将进口中亚天然气和新疆、青海等增产天然气输送至长三角和东南沿海地区;通过中缅天然气管道逐步扩大缅甸天然气进口,供应西南地区;建设新疆煤制气管道,将西部煤制气输往华中、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十二五”期间,全国新增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

  完善京津冀鲁、东北等地区的现有储气库,新建适当规模的地下储气库。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建设以LNG储罐为主,地下储气库和中小储罐为辅的调峰系统。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和企业积极性,采用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储气能力建设。

  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引导用户合理、高效用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用,有序推进“煤改气”项目建设,优先加快实施保民生、保重点的民用煤改气项目。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在气源落实的情况下,循序渐进替代分散燃煤。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加强燃气发电项目管理,在气源落实的前提下,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

  (十)安全高效推进核电建设

  任务:贯彻落实核电安全规划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高效推进核电建设。

  目标:2015年运行核电装机达到4000万千瓦、在建1800万千瓦,年发电量超过2000亿千瓦时;力争2017年底运行核电装机达到5000万千瓦、在建3000万千瓦,年发电量超过2800亿千瓦时。

  措施:加强核电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最高安全要求建设核电项目。加大在建核电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建设质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早建成红沿河2-4号、宁德2-4号、福清1-4号、阳江1-4号、方家山1-2号、三门1-2号、海阳1-2号、台山1-2号、昌江1-2号、防城港1-2号等项目。新建项目从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择优选取,近期重点安排在靠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电力负荷中心的区域。

  (十一)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

  任务: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有序发展风电,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积极推进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开发利用;提高机组利用效率,优先调度新能源电力,减少弃电。

  目标:2015年,全国水、风、光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9、1.0和0.35亿千瓦,生物质能利用规模5000万吨标煤;2017年,水、风、光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3.3、1.5和0.7亿千瓦,生物质能利用规模7000万吨标煤。

  措施:建设金沙江、澜沧江、雅砻江、大渡河和雅鲁藏布江中游等重点流域水电基地,西部地区水电装机达到2亿千瓦,对中东部地区水能资源实施扩机增容和升级改造,装机容量达到9000万千瓦。

  有序推进甘肃、内蒙古、新疆、冀北、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等风电基地建设,同步推进配套电网建设,解决弃风限电问题,大力推动内陆分散式风电开发。促进内蒙古、山西、河北等地风电在京津唐电网的消纳,京津唐电网风电上网电量所占比重2015年提高到10%,2017年提高到15%。

  积极扩大国内光伏发电应用,优先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电力需求大、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稳步推进青海、新疆、甘肃等太阳能资源丰富、荒漠化土地闲置的西部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到2015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达到2000万千瓦,光伏电站装机达到1500万千瓦。

  促进生物质发电调整转型,重点推动生物质热电联产、醇电联产综合利用,加快生物质能供热应用,继续推动非粮燃料乙醇试点、生物柴油和航空涡轮生物燃料产业化示范。2017年,实现生物质发电装机1100万千瓦;生物液体燃料产能达到500万吨;生物沼气利用量达到220亿立方米;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利用量超过1500万吨。

  积极推广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重点在京津冀鲁等建筑利用条件优越、建筑用能需求旺盛的地区推广地温能供暖和制冷应用。鼓励开展中深层地热能的梯级利用,大力推广“政府主导、政企合作、技术进步、环境友好、造福百姓”的雄县模式,建立中深层地热能供暖与发电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模式。到2015年,全国地热供暖面积达到5亿平方米,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标准煤。

  督促电网企业加快电力输送通道建设,按照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的原则,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在更大范围内消化可再生能源。完善调峰调频备用补偿政策,推进大用户直供电,鼓励就地消纳清洁能源,缓解弃风、弃水突出矛盾,提高新能源利用效率。

  五、转变能源发展方式

  (十二)推动煤炭高效清洁转化

  任务: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稳步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升级示范,加快先进发电技术装备攻关及产业化应用,促进煤炭资源高效清洁转化。

  目标: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煤制气产量达到320亿立方米、煤制油产量达到1000万吨,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综合能效达到50%左右。

  措施:鼓励在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大中型煤矿配套建设选煤厂,提高煤炭洗选率。完善煤炭产品质量和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制定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和异地利用,禁止进口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提高炼焦精煤、高炉喷吹用煤产品质量和利用效率。

  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高标准、高水平发展。坚持“示范先行”,进一步提升和完善自主技术,加强不同技术间的耦合集成,逐步实现“分质分级、能化结合、集成联产”的新型煤炭利用方式。坚持科学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鄂尔多斯盆地煤制清洁燃料基地、蒙东褐煤加工转化基地以及新疆煤制气基地,增强我国清洁燃料保障能力。

  加快先进发电技术装备攻关及产业化应用,加强天津IGCC示范项目的运行管理,推进泰州百万千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高效燃煤发电示范项目建设,在试验示范基础上推广应用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技术,加快700度超超临界高效发电核心技术和关键材料的研发,2018年前启动相关示范电站项目建设。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和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

  (十三)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

  任务:有序承接能源密集型、资源加工型产业转移,在条件适宜的地区推广可再生能源供暖,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

  目标:形成较为完善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的政策体系。2017年底前,每年新增生物质能供热面积350万平方米,每年新增生物质能工业供热利用量150万吨标煤。

  措施:结合资源特点和区域用能需求,大力推广与建筑结合的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利用,提高分散利用规模;加快在工业区和中小城镇推广应用生物质能供热,就近生产和消费,替代燃煤锅炉;探索风电就地消纳的新模式,提高风电设备利用效率,压减燃煤消耗总量。优先在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中推广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地热、太阳能热利用、热泵等新型供暖方式,建设200个新能源供热城镇。

  在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实施差别化的能源、价格和产业政策,在能源资源地形成成本洼地,科学有序承接电解铝、多晶硅、钢铁、冶金、建筑陶瓷等能源密集型、资源加工型产业转移,严格落实产能过剩行业宏观调控政策,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迁建,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并转化为经济优势。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选择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城市生态环保要求高、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城市,采取统一规划、规范设计的方式,积极推动各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城市区域供电、供热、供气、交通和建筑中的应用,到2015年建成100个新能源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占城市能源消费比例达到6%。

  (十四)推广分布式供能方式

  任务:以城市、工业园区等能源消费中心为重点,加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开展新能源微电网示范,以自主运行为主的方式解决特定区域用电需求。

  目标:2015年,力争建成1000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30个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2017年,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达到300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

  措施:出台分布式发电及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并网指导意见,允许分布式能源企业作为独立电力(热力)供应商向区域内供电(热、冷),鼓励各类投资者建设分布式能源项目。2015年底前,重点在北京、天津、山东、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区安排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2017年底前,全国推广使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推进“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计划,在江苏、浙江、河北等地选择中小城镇开展以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试点。

  按照“自发自用、多余上网、电网平衡”原则,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积极开拓接入低压配电网的就地利用的分散式风电,完善调峰、调频、备用等系统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补贴政策。

  (十五)加快储能技术研发应用

  任务:以车用动力为重点,加快智能电网及先进储能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的研究和系统集成,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改善风电、太阳能等间歇式能源出力特性。

  目标:掌握大规模间歇式电源并网技术,突破10兆瓦级空气储能、兆瓦级超导储能等关键技术,2015年形成为50万辆电动汽车供电的配套充电设施,2017年为更大规模的电动汽车市场提供充电基础设施保障。

  措施:研究制定储能技术和政策发展路线图,开展先进储能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及示范试点,明确技术实现路径和阶段目标,从宏观政策、电价机制、技术标准、应用支持等方面保障和促进储能技术发展。以智能电网为应用方向,开展先进储能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及示范试点。加快电动汽车供充电产业链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发布,加大充电设施等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六、健全协调管理机制

  (十六)建立联防联控的长效机制

  建立国家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有关地方政府及重点能源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十个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以及重点能源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相关领导同志担任负责人。

  地方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建燃煤项目煤量替代、民用天然气供应安全、天然气城市调峰设施建设、天然气需求侧管理、“煤改气”、新能源供热、分布式能源发展、小火电淘汰以及本方案确定的其它任务,加强火电厂、石化企业、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及成品油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协助相关能源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重大能源保障项目的用地、用水等配套条件。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海油等企业负责落实油品质量升级、天然气保供增供、石化污染物治理等任务。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等企业负责落实小火电淘汰,火电污染物治理等任务,推进西部富煤地区外送电基地建设。中核、中广核、中电投等企业负责推进东部沿海地区核电项目建设。国网、南网等电网企业负责加快输电通道建设,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无歧视接入分布式能源,配合做好大用户直供、输配分开等改革试点工作。

  (十七)制定分省区能源保障方案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大气十条》、《实施细则》以及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于2014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能源保障方案,与国家能源局衔接后,适时发布。

  (十八)完善工作制度

  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重点能源企业于每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末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重点能源企业每月至少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一次工作信息,及时反映最新进展、主要成果、重大问题、重要经验等内容。

  国家能源局与相关能源企业就大气污染防治重大能源保障项目签订任务书,并实行目标管理。项目单位每季度至少向国家能源局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

  (十九)加强考核监督

  加强对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重点能源企业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公布。对于考核结果优良的地方和企业,在产业布局、资金支持、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考核中存在严重问题、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企业,将严格问责。

  七、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二十)强化规划政策引导

  结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统筹推进调整能源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等各项工作,加强宏观规划指导,加快煤炭深加工、炼油、电网建设、生物质能供热等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出台,严格依法做好规划环评工作,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抓紧制定并发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关于稳步推进煤制天然气产业化示范的指导意见》、《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加快电网建设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生物质能供热实施方案》等配套政策。

  (二十一)加大能源科技投入

  依托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先进发电、分布式能源、节能减排与污染控制等重点领域的创新投入,重点支持煤炭洗选加工、煤气化、合成燃料、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先进燃烧等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十二)明确总量控制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工作的责任主体。将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各地区和高耗能行业监测预警体系。

  (二十三)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以实施大用户直接购电和售电侧改革为突破口,稳步推进调度交易机制和电价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优先并网,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交易制度和新增水电跨省区交易机制。稳步推进天然气管网体制改革,促进管网公平接入和公平开放。明确政府与企业油气储备及应急义务和责任。完善煤炭与煤层气协调开发机制。推进页岩气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对页岩气勘探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

  开展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管,加大火电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力度,促进燃煤机组烟气在线监测准确、真实。环保设施未按规定投运或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不予颁发或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节能发电调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监管力度,推进跨省区电能交易、发电权交易、大用户直供等灵活电能交易,减少弃风、弃水、弃光。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提高管网设施运营效率,促进油气市场有序发展。开展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监管。加强能源价格监管。加强能源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能源监管统计、监测、预警及考核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案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五)完善能源价格机制

  建立健全反映资源紧缺程度、市场供需形势以及生态环境等外部成本的能源价格体系,推进并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执行力度,逐步扩大以能耗为基础的阶梯电价制度实施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化价格机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阶梯气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

  (二十六)研究财金支持政策

  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和非常规能源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支持力度,研究落实先进生物燃料、清洁供暖设施等补贴政策与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能源科技自主创新等领域给予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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