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对《办法》梳理发现,《办法》主要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在监管的具体内容上,《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配套电网建设、并网服务、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等进行监管,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管,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情况进行监管,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电费结算、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
《办法》指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协调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的争议。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指出,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度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及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等信息;电网企业未按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