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对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上网电量按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为继续鼓励光伏发电,对《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中明确的2009年至2011年的电价补贴政策,暂仍按原规定执行。
我省将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项目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对在此期间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统一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2年1.30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0元和2015年1.15元。
通知还明确,省电力公司要为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提供便利条件,全额收购光伏发电的上网电量,并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与企业及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