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有违当初不竞争承诺
保利协鑫于○七年上市时,于招股章程披露,朱共山及朱钰峰等所作的不竞争承诺,其将不会在内地参与发电厂项目,如有相关投资机会的话须按不较差的条款提供予上市公司。保利协鑫上市时以经营热电厂为主要业务,尽管该公司上市后逐渐向光伏产业转型,朱钰峰于○八年购入位于徐州及江苏的热电厂权益,及后转让予与朱共山共为受益人的家族信托,被质疑是否有违上市时的不竞争承诺,公司亦收到港交所对此作出查询。
根据上市条例,如果大股东的私人业务与上市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业务竞争,须于上市文件披露相关内容,包括大股东日后是否拟将有关业务注入上市公司。联交所发言人表示,该条例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的保障,倘若出现有违不竞争承诺的情况,应由大股东与公司自行寻求解决。
市场观望一旦确认朱共山违反承诺,将采取何种解决方案,包括会否将上述热电厂权益注入上市公司。另外,朱共山拥有位于无锡及南京的另外两个热电厂的权益,根据公告,项目正处于开发前阶段,建设工程仍未展开,保利协鑫现正处于以成本基础向朱共山收购有关项目权益的过程中。